学校章程

章程

序   言

(以下简称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一所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相结合,具有博士、硕士、本 科完整人才培养体系的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 是内蒙古自治区 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 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绥远省高级工业学校,1958年在清华大学等高校支援下成立内蒙古工学院, 曾隶属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等国家部委,1983年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93年更名为 。

学校立足于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需要,秉承“博学躬行,尚志明德”校训,发扬“唯实尚行”校风,以建设国内知名、民族地区一流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国家和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 ,简称“内工大”;蒙古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IMUT”。学校网址: //m.ericrineer.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 49 号。学校目前设有新城、金川、准格尔等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提供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外国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等适应社会需求的其他类型教育,突出民族教育特色。

学校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八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涉及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及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规模和修业年限;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教学质 量监控与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 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校长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 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 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 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深入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落实抓党建工作责任, 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 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部署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加强对院(部)统一战线工作的考核,建立校、院(部)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实际困难。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宜,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所属单位管理等方面 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推动落实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副校长按照分工职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情况;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一)评定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四)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十六)学校认为其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 意见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产生、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学指导、 教师聘任、科学技术、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立的学位评定机构,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并审议、决策与学位工作相关的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授权学科(领域)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指导和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审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八)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或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审议和评估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等的重大事项;

(三)对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运行机制完善提出建议和咨询;对学校日常教学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 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选举、更换和撤换及其权利、义务等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节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及各种附属机构等单 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职责,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职责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管理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机构,并接受学校相关学术组织机构的指导。

学院学术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机构。学校根据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图书、信息技术等教学辅助机构以及后勤管理等服务保障机构。

第三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期综合考评,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助、勤、贷、补、减、缓等方式资助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交流等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 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利。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 科学研究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建设具有学术氛围和人文气息的绿色现代和谐校园。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稳定。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 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开展科技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和民族文化建设,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开展各层次教育、科研、学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国(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 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 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改革成果。

第五十八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校友会团结和凝聚国内外校友的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校训、校旗、校徽、校歌与校庆日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躬行,尚志明德”。学校校风为“唯实尚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和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校徽和蒙古文、中文、英文的“ ”字样校名。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环圆形徽标,中间部分由“1951”及“内工大”首个拼音字母“NGD”艺术字样组成,代表学校主要学科类型和建校时间;外环部分由蒙古文、中文、英文“ ”的字样组成。

学校徽章是题有蒙古文、中文“ ”字样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 校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9 月 16 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重新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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